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立项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项目论证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第七条 委托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标决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征求师生意见的期限至少为1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四、项目筹备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立项后,基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即安排对该基建工程项目的跟踪监督。
第十条 前期审批。基建处指派2名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工作人员联系工作应由基建处出具介绍信,明确工作任务。介绍信存根归档备查。报批文本加盖学校公章及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前,应当经基建处处长审核同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期审批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完毕并交基建处存档备查。交接过程完整记录应当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确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决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设计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招投标决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施工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工程总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招标小组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监理费用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家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中选取。
第十四条 在社会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格遴选等事项必须在该平台内进行。代表学校参加社会招投标会议的人员应当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指定。
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的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学校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询问或透露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底价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公开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招投标形式的,应当由基建处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决定。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一般不设固定标底价,只设立拦标价。拦标价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五、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方进场施工时,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基建处派出2名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掌控基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总承包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列的基建工程内容实施,专业分包不得转包。违规转包的,按合同约定对总包方进行处罚,并责令转包方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配套或附属工程的设计,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额度公开招投标决定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设备、材料采购总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在北京市发改委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采购;设备、材料采购总价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决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部分和暂估部分,由甲方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开招投标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总包合同中的暂估部分,施工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掌握额度,公开招投标决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通过社会平台公开招投标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委托代理公司。基建处应当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投标决定委托代理公司的公告,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确定委托代理公司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招投标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委托代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前,基建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学校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咨询控制意见。
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当再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在接到合同文本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合同应当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四条 遴选、决定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的,必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遴选、决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
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遴选、决定的相关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认价,应当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监督讨论确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
六、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审计处委托的审计公司在基建工程项目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洽商、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基建处组织学校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与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过程。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应当以审计处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万元的,结算初步结果送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结算全部完成后,工程结算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应当与基建项目工程总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在施工结算价内留存5%的保修款,待各分项工程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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