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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基建合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加强合同审查、签订、备案、执行及工程结算等过程的统一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指根据学校安排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

二、合同签订的原则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是有效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投资计划),依法保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

三、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五条 凡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未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概算价作为合同价;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确定合同价。

四、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在社会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依次送监理单位(如有)、学校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在学校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送监理单位(如有)、学校审计处审核;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后,由基建处拟订合同草稿,如该项目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分别送其审核;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其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承包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九条 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按照程序审核完毕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合同日期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处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应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计划,按项目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基建处应当有至少2人全程参与。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派员参与谈判。

五、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由学校基建处及法律事务办共同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

六、合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应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工期较长的合同,基建处应每月公示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七、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基建处综合科管理,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各留一份副本,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合同复印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外借。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