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甲方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的管理,明确职责,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甲方代表是学校派驻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建处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现场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召集人和各专业工种间的总协调人。
第三条 甲方代表由基建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人选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产生。一般应选派具有基建专业背景、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政治合格、善于协调、能长期在工地工作的基建处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第四条 甲方代表对基建处负责,具体由基建处工程科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甲方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外部协调,协助计划科办理开工许可证等手续签字转单,组织做好开工前的“七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
2.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图纸会审,负责项目所需各专业(水、暖、电、通讯、网络等)的协调,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剔凿变更。
3.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洽商要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甲方代表四方签字方为有效,确认后方可实施。预估不超过1万元的,报基建处核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洽商、变更由审计处、监察处参加专题讨论会确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配合做好专业工程及暂估价材料招标和比选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检验、验证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5.协调甲方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甲方确定的材料供应商与总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6.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各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
7.根据相关建筑规范、规程及合同要求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结构验收等阶段性中间验收工作。根据施工进度总体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完成建设工程的工期目标。
8.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相关验收检验单位,组织完成人防、消防、电检、电梯、节能、室内空气等专项验收及规划验收工作。
9.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校内各使用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检查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试运转记录及各种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校内各使用部门对装修、设备运行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再次验收合格后,签署四方验收报告。
10.将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整理竣工验收各项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质检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1.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照学校建设工程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申报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方案,经核准后,协助完成付款手续。配合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并协助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2.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协同施工单位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1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甲方代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公正、妥善地处理与业务往来单位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利益,禁止越权签批相关签证。
第七条 甲方代表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失职、渎职,越权签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甲方代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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