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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 招投标领导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

(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

(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

(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

(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

(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

(八)宣布评标结果;

(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六)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招投标决定、评标会决定及评标结果有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七)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要努力提高议事效率,对议题不得久议不决,不得拖延;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讨论,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投标项目的范围。

(一)学校采购物品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值达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设备;

(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三)学校装修维修单项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或总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者;

(四)学校更换教学、办公、科研用品用具,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五)学校采购大宗生活用品或物品,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六)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购买物品、对外经济活动标的达5万元(含)以上者;

(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标的已达5万元(含)以上,但未满10万元(含)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邀标的投标单位应达3位以上。邀标招标未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该项经济活动的运作方式和承担的单位。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由主管校领导直接决定。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与招投标大会

第十二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主持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评标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会议是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投标的最终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予保密。不得在招投标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其身份情况。招投标大会正式召开后,应向投标者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过程及内容保守秘密,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均享同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标的结果时,严格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违反评标规则的做法,应为无效,应重新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招投标单位的招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学习掌握评标规则;

(三)认真履行职责;

(四)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形式为招投标大会。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招投标大会。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招投标大会的主席,主持领导招投标大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提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可设立招投标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 招投标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大会主席或主持人宣布招投标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席或主持人检查投标单位到会情况;

(三)收缴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材料,并查验密封情况;

(四)主持人唱标、宣读投标单位有关文件及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审议投标材料;

(六)招标与投标单位双方核对主要文件及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单位。

第四章 招标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进行招标的,是招标的申请人。

招标申请单位负责拟定招标文件,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招标的项目,由校内申请部门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申请获准后,申请单位代表学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书。

招标公告等文件应在招标大会召开十日前在校园网及校内公告栏(窗)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公告期间。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文件应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三日内呈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并向其征求意见。

招标申请人负责预审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应在招投标大会召开前二日对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审查完毕,并将预审结果呈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投标大会开始后进行,应将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在招标大会上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其密封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招标申请人代表学校同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实施的合同。

第五章 回 避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申请投标单位的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申请,由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影响公正投标和评标的有关人员,招标领导小组可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 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 校内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政纪责任。学校按照行政问责制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单位合谋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经学校批准,故意规避招标程序,擅自对外进行较大的经济活动,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位或领导干部故意拖延招标时间,致使招标工作难以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