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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校内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现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领导认为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对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或相关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它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与学校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兑现;。

7.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请,经校领导批准,审计处负责实施;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审计处可提出建议,经校领导同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审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于5日内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的时限,自审计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日。如有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组实施审计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意见及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自查报告;

2.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3.被审计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5.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6.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审计资料。

第八条 审计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4.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工作中承担经济责任的评价;

5.其它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审计处在接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然后,将审计报告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报送校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