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及时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 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预算内基建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国债专项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 经济效益原则: 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控制原则:为严肃基建投资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 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基建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如经论证,确需设计变更需要增加的,需报经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并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
“三算”是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和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长对基建资金的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副校长负直接责任,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校内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用款。
3.负责编制、报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4.严格按规定结算,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规定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5.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监控相关合同的签订。
6.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年底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工程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7.定期做好基建财务分析,切实履行好参谋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是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支出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学校基建资金情况,以及本年新建、续建项目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七条 学校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38号《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及学校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已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预算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正式调整预算,并严格按基建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第八条 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五)基建项目贷款;
(六)基建项目捐款;
(七)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九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资金的用途分为: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条 基建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 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约定,依照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和材料,手续完备方可付款。在建项目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但已列入学校当年计划,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基建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且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相关财务人员要参加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 ,基建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学校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完备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除严格按合同履行外,还应附上工程进度表和监理部门的核算及相关手续,由基建处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报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签字后付款。工程款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还应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字后方能付款。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审计决算结束后最高付至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经基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五条 预付备料款的支付,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的履行,其份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5%,并可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书,基建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决算书的初审工作,审计处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审、内审后,将最终审计决算书交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已经审计完成的工程竣工决算书,财务处如再发现问题应由审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办理资产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基建管理费提取与开支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可依据被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学校自筹部分)为基数预提管理费,待工程审计结束后予以调整。具体提取比例可按照财政部门财建[2002]394号文件所规定比例的45%执行。学校自筹资金用银行贷款解决的,基建管理费提取比例应酌减,具体方案由财务处提出,报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车辆维修保养费、劳保费、零星购置费、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费的开支金额在五千元(含)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支付;业务招待费、车辆费用以及五千元以上的基建管理费开支,除需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外,还需要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基建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性质,在工程正式开工后,按照实际去工地天数给予每天12元的施工补助,按季造册领取。另外,施工期间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可购劳保鞋一双,限额150元,洗涤用品每季度30元。
第七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学校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账务核对、财产资料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办理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基建借款情况表;
4.待摊投资明细表;
5.主要指标表;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
(二)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基建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处理、财产材料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问题、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基建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某一个基建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建活动情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三十一条 基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二)基建工程造价分析;
(三)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四)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对基建工作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应主动参与到基建工作中的各环节中去,切实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如财务人员没有切实履行上述职责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熟悉基建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提高分析和判断能力,控制工程成本,降低财务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建工程除了要进行预算审计外,还要对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进行审计。待基建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还要对工程的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基建工程各环节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和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经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中国政法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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