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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工程项目审计是为了加强我校工程项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我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经批准的学校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凡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以及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属于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校内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基建处向审计处提供当年的工程任务,审计处根据基建处提供的任务,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安排计划外审计。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向审计处提供当年的工程任务,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初审,竣工后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请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接到修缮工程提请审计书后,应在五日内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实施审计。

第九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应认真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开工证;

3.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4.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5.概(预)算书及施工图;

6.项目变更报告及批复;

7.年度投资计划、追加计划的报告及批复;

8.工程进度记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记录,各种构件检测记录,工程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9.竣工验收报告;

10.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的工程竣工决算书;

11.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和材料物资帐表及基建、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项目款应留足尾数。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