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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 修缮 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 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一、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监督,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我校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和《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修缮、采购项目,是指由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经费或者利用各类捐助资金投入所实施的项目。其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食品、医药用品、办公用品、设备设施维修的配件材料等物品或物资。

第三条 应当列入本办法监督范围的项目,其所需投入资金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关于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本办法单独或牵头组成监督小组,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就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二、监督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负责学校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根

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相关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清晰地列出各项工作的流程。

管理办法应当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六条 管理办法应当贯穿从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到项目验收、决算的全过程。相关规定应当力求表述准确规范,内容详尽,便于具体操作。

具体的操作流程应当以图文形式加以直观表述。

第七条 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制定过程中,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相关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本部门范围内认真组织讨论,主动查找可能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在操作流程的设计上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

第八条 管理办法在审议通过之前应当在本部门外向师生员工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过程和意见的处理结果应当有完整的书面纪录,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基建、修缮、采购工作中,如遇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提请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决定。

第十条 管理办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程序进行。

三、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实施基建、修缮、采购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项目实施中决策的过程及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存档。

项目的决策过程无完整的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项目:项目论证——经费预算——审查与报批——招投标公告——资质审查——初步遴选——公告或公示——评标——合同洽谈与签订——合同变更——项目交接验收——审计——决算——维护与保修。

图书资料、医药用品的采购等项目可以根据该行业的特定规范适当变更或减少程序步骤。其遵循的程序规范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在实施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事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和报告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独断专行;严禁事前个人决定、事后报告或通报;严禁任何个人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结果不予认定;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实施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或者出现流标等情况时,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监督部门与原审批单位对变更事项的意见不统一的,应当提请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批准,或者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的,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及供货商。

第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具体负责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的相关项目的竞、投标。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按照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工作结果不予认定,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工作的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项目

的重要程度或所涉及经费的数额,单独或者牵头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制订或修订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职能部门是否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是否主动查找风险点;是否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加以规避和防范;

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一般由学校教代会、校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提出,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负责该项目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小组对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参加相关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直接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在相关会议及活动记录上签署意见;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小组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填写监督意见,不得参加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基建、修缮、采购工作中,凡未经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小组填写监督意见的项目方案,视为无效;财务处不予支付或报销经费;已经公布的项目方案应当立即收回;已经开工或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学校作出停工决定。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小组与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管该项业务工作的校领导与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决定,或者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遇有直系亲属参加基建、修缮、采购项目时,应当自行回避。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视情节轻重对监督人员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

五、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