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编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基建投资宏观控制,加强基建投资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利用效果,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基建处与财务处沟通后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实施。
项目安排应根据学校财务状况把握建设节奏,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资金,保证投资效益。
二、计划编制
第三条 编报内容
1.制定《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按照学校校园整体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并拟订分年度安排投资额。
《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应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校教代会(主席团会)征求意见,最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依据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结合项目立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学校财务状况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主要如下:
(1)编制“基建投资计划”(简称“年初计划”)材料,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应投资,同时将未列入当年计划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年计划。该项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需列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新项目,基建处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当年5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编制“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材料,调整年初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该项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
第四条 编报依据
各工程项目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以计划总投资、工程进度及学校资金情况为依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使计划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在编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前,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议报基建处计划科,计划科汇总经处务会研究,与财务处沟通后编报正式计划。
第五条 编报要求
1.在财务处及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配合下,做好资金及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重点,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
2.按照施工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3.必须严格按计划总投资控制项目投资。
三、计划审批
第六条 计划编制完成经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四、计划执行
第七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对计划执行的领导工作,按照计划严格管理各项目预算支出。
第八条 凡由国家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拨款。
第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计划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五、计划调整
第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经审批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达到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调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做出变更原批准计划的决定。
六、监 督
第十三条 对基建投资计划编报和执行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责 任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 月4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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