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是样板先行,规范操作,过程监控,一次合格;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
第三条 学校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甲方代表”)有权要求施工方对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二、实 施
第四条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和复检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基建处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照章办事,坚持每周一次的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基建处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1.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2.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3.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1.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
2.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
第十条 分析处理质量问题。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基建处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于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基建处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甲方代表应建立质量管理日志,认真记录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应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每周不少于三天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质量及安全工作,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向基建处领导汇报,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尽快整理完备各项竣工材料,及时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基建项目档案。基建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组织校内相关单位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施工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建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基建处出具质量保证书,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
三、监 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基建项目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六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责 任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 月4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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