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工期控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按期完工,早日投入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工期管理是对基建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顺序及持续时间进行过程规划、实施、检查、督促协调及信息反馈,以确保工程交付使用时间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一般应按照合同所确定的工期执行。
二、实 施
第四条 工程工期管理必须在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缩短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 工期管理由施工方具体负责实施,学校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甲方代表”)、监理督促施工方实施工期管理。三方应互相配合,确保工期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第六条 施工前,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由施工方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与甲方代表审核后实施,由监理人员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七条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影响、农忙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安排机具设备、劳动力、材料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
第八条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2.分部分项工程量;
3.拟投入劳动力及机具设备;
4.工作持续时间;
5.保证措施。
第九条 施工方每月25日上报本月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表,监理人员确认后报甲方代表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的责任方要求书面说明原因,若为施工方原因,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追回进度。
第十条 施工方应于每周监理例会报送上周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监理和甲方代表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完成周计划的,要在下周计划中安排落实,并分析原因,落实措施。
一旦出现工期严重滞后情况发生,甲方代表应及时通过监理向施工单位发函督促,同时向基建处领导、主管校领导汇报,分析滞后原因,以便采取停止付款、要求误期损失赔偿等有效措施,保证总工期的实现。
三、工期提前和延长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情况须压缩工期的,经双方协商,可在合理的限度内适当压缩工期;涉及费用增加的,按照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施工合同中可以对提前竣工予以奖励进行约定。对提前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场地、施工图纸等施工条件到位,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出现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
第十三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原因,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1.如出现导致工程延期的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在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的同时,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形式通知甲方代表,以便学校尽早了解并及时作出有利于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
2.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甲方代表提交详细的延期理由,甲方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基建处、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
3.延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最终的详细报告,经学校复核后最终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第十五条 如因出现工程延期事件,施工单位在提出延长工期要求外提出索赔请求,按照学校关于洽商签证的相关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误期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监 督
第十七条 对工期管理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责 任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 月4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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