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倡导环保、节约的理念,本着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严格实施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概算执行。
二、决策控制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项目立项的规定和程序,严谨、科学地进行基建工程项目决策工作。
第五条 认真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基建处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使用单位沟通,充分并正确理解使用部门的需求。同时,本着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原则,对项目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和详细论证,避免出现在一定时期内因功能落后再建同类项目的情况,提高项目的使用效能,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第六条 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基建处要组织造价人员审核项目的投资估算,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工艺设备选型、装修标准等内容。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批准后的投资估算作为后续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三、设计控制
第七条 基建处要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认真、合理、科学地编制《基建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装修形式等。应跟踪项目设计过程,各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与设计人员沟通,及时掌握设计情况。
第八条 基建处应根据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特别是项目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使设计单位充分理解学校的相关功能要求和投资要求,避免设计工作完成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大幅调整施工图纸等情况,以免造成时间和资金的浪费。
第九条 原则上应根据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算,基建处负责组织审核设计概算的合规、合理、准确和真实性,重点审查取费是否合理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招标控制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开始前,为优化设计,保证图纸质量,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基建处应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将施工图纸所存在的问题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程序要求,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资格预审,吸引有实力、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的单位参加投标,警惕并抵制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加强审查,避免因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出现的漏洞导致工程建设中增加造价的风险。
第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由学校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与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金额误差不得超过5%。在误差超过5%时,由此增加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四条 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基建处及项目审计公司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基建处要充分做好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场地清理、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的前期准备,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减少招投标的不确定因素,加强工期计划管理,避免由此引发索赔情况。
第十六条 基建处要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文件编审,充分预计各种可能的纠纷并做好应对准备;加强调研,切实做好招标控制价审查,将中标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把握招标工作进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施工控制
第十七条 基建处要开展并加强全程造价控制管理,即在合同规定时效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进行造价变动的确认。造价管理依据为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国家颁布的有关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八条 基建处各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主要材料、大型设备的选型、询价工作,及时掌握建筑市场行情,确保选用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九条 严格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和工程形象进度经监理报送的进度拨款申请,由基建处组织造价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领导及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依次审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的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尤其是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施工期间确须发生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和造价分析,提供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报请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由基建处组织造价人员对变更造价进行审核后,报项目审计公司进行分析、研究、询价等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字,经由基建处按照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如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确须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由学校主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周报分管基建校领导,经同意后由基建处商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由此提出的索赔,由学校从项目外另行负担。
六、结算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基建处造价控制人员要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应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整理资料,掌握工程施工的一手资料,为结算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由项目部转交基建处进行审核。基建处审核通过并经施工方确认同意的工程结算书与其他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后,由学校审计处提交项目审计公司审核。
七、保修控制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维修事项,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应及时另行安排施工,并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事项的预算及结算工作,所发生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9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处 | 建设维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