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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的工程合同和资金预算,准确掌握项目施工中的情况变化,有效地控制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洽商是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项目合同的变化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基建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减、项目需求调整等情况时,应办理项目洽商。项目洽商要对项目的变化情况提出依据和确认意见,以便于基建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开始实施前,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要对设计方案、工程图纸、施工计划进行会审,尽量避免开工以后洽商的发生。

第四条 项目洽商要取得学校甲方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协作方的认可,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证记录。

第五条 项目洽商要根据项目的变化情况,将相关专业的调整事项进行统一认定和统筹办理。一件项目变更事项不能办理多次或多项洽商谈判。不能将不相关的变更事项在一件洽商里进行认定和办理。

第六条 甲方代表是办理项目洽商的校方责任人,负责与项目使用、设计、施工、监理等协作单位协调处理项目的洽商事务。项目洽商要依据项目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洽商预估不超过1万元的,应报基建处核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洽商、变更由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专题讨论会确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甲方代表方可办理相关文件的签证。

甲方代表应在工程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书面告知以上规定并取得相应收文回执。

第八条 项目洽商在完成签证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执行的洽商事务,在经过甲方代表口头请示后,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实施,事后在7日内补办项目洽商签证手续。

第九条 涉及项目洽商的文件,在经过甲方代表签证后方为有效。仅有设计、监理、施工或甲方管理人员签署的项目洽商文件均为无效文件。执行无效洽商文件造成的损失由签署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项目洽商文件由甲方代表适时发送到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甲方代表负责协调项目洽商相关事务,并做好项目洽商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对项目洽商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128日起施行。